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

栏目:公司公告 发布时间:2024-09-18

证券代码:002213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证券简称:创造者股份           公告编号:2024-057

 

深圳市创造者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


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、、、、准确和完整,,没有虚假记载、、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。。。


特别提示:

1.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、、、修改、、、、否决议案的情形;

2.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。。。

 

一、、、、会议召开情况

(一)召开时间:

1.现场会议时间:2024918下午3:00;

2.网络投票时间:2024918;

其中,,,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9189:15--9:25,,9:30--11:3013:00--15:00;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9189:15--15:00。。。。

(二)召开地点: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8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A1406公司会议室;

(三)召开方式: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;

(四)召集人:公司第届董事会;

(五)主持人:公司董事何强先生(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);

(六)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及《深圳市创造者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等有关规定。。。。

 

二、、会议出席情况

(一)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96人,,代表股份数量71,122,315股,,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9.9778。。。。其中:

1.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,,经确认,,,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有1位已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,,,根据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》(2022年修订)第三十五条规定: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、、、、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,,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;故以现场方式投票的股东为3名,,代表股份数量419,000股,,,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.1766%;

2.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93人,,,,代表股份数量70,703,315股,,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9.8012%;

3.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,,,,中小投资者(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、、、、监事、、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%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)共91人,,,代表股份数量341,400股,,,,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.1439%。。

(二)公司部分董事、、、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,,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。。。

)上海市锦天城(深圳)律师事务所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,,,,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。。。

 

三、、、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

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,,,具体表决情况如下:

(一)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》

表决结果:同意71,061,915股,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.9151%;反对36,200股,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.0509%;弃权24,200股(其中,,,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),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.0340%。。。。

其中,,,,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:

同意281,000股,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.3081%;反对36,200股,,,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.6034%;弃权24,200股(其中,,,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),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.0885%。。。

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,,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。。

(二)《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<公司章程>的议案》

表决结果:同意71,051,015股,,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.8997%;反对18,600股,,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.0262%;弃权52,700股(其中,,,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),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.0741%。。。。

其中,,,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:

同意270,100股,,,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.1154%;反对18,600股,,,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.4482%;弃权52,700股(其中,,,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),,,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.4364%。。。。

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,,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。。。。

 

四、、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

一)律师事务所名称:上海市锦天城(深圳)律师事务所;

(二)律师姓名:何煦、、余苏;

(三)结论性意见:

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、、、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、、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、、、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、、、、法规、、规范性文件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,,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、、、、有效。。。。

上海市锦天城(深圳)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创造者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)。。

 

五、、备查文件

(一)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《深圳市创造者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》;

(二)上海市锦天城(深圳)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创造者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》。。。。

 

特此公告。。。。

 

深圳市创造者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2024918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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